黄冈师范学院校园用字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05作者:浏览次数:53

校教[20064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加强文字应用的管理,推行汉字规范化,消除用字混乱现象,促进我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字遵循的原则:

(一)形体规范。依据是19861010公布的《简化字总表》,19883月公布的《现代汉语3500常用字》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二)注音准确。依据是《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

(三)格式、用法标准。

二、规范用字适用的范围:

(一)汉字

(二)汉语拼音

(三)各种外文

以上各项均包括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的使用。

三、本规定适用的场合:

(一)学校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校刊、校报、教材及学术著作等;

(二)各类会议的会标及各单位的告示、通知、海报等;

(三)各种黑板报及各种墙报、板报;

(四)教师的教案、板书(教学需要除外),学生试讲教案、实习教案及板书;

(五)学生的作业、试卷及各种实验报告;

(六)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制作信息技术产品、音像制品

(七)其它公开展示的文字材料。

四、上述各种场合均不得使用不规范用字,其范围是:

(一)各种错字、别字;

(二)乱造的简化字;

(三)繁体字;

(四)异体字。

五、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姓氏中的异体字;

(二)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三)题词和招牌的手写字;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全校用字管理工作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

(一)收集、整理有关用字规范;编制、编印用字规范材料,运用各种方式宣传、讲解用字规范标准。

(二)组织教师、干部和学生会推普部、学习部以及语委学生工作队成员不定期检查校园用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改正,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责令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