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范师学院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16作者:浏览次数:4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为迎接湖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同时也是为认真落实我院提出的“科学定位,内涵发展,特色强校,规范创新,就业至上”的二十字办学理念,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学生职业技能,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人才的需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我院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和充实以主管院长为主任委员的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及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实事求是地分析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现状,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解决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问题,营造良好的用语用字氛围,加强薄弱环节,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投入在原有的基础上逐年增加,为语言文字工作排忧解难。

二、大力宣传,强化意识

召开语委会全体成员会议,领会精神、强化意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尤其是每年九月份第三周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宣传,使广大师生员工进一步明确高等师范院校在国家语言文字规范化进程中的排头兵地位和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实践中应起的表率作用,明确语言文字规范化对师范院校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做好师范院校语言文字工作多方面的教育效益,从而牢固地树立“职业语言”意识和“校园用语”意识,自觉地说普通话,写规范字,自觉地维护高等师范院校师生员工的文明形象。

三、加强教学,注重训练

按照教育部、省语委、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继续在全校一年级学生中开设《普通话》通识课程和《书法》选修课,周学时为2课时;同时为保证课程质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继续在全校一年级学生中开展每晚半小时的“三字一话”技能训练,使理论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全面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应用水平。

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1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相关精神,学校有计划地开展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全体教师、干部都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且必须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教师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学校其他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学校将不定期开办适龄教师普通话培训班,并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测试成绩合格者,将颁发《湖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2继续抓好在全校一年级学生中开展的每晚半小时的“三字一话”技能训练,各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经常性地参与督促检查,以确保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继续实行“三字一话”分流考核,凡分流考核过关者,将颁发《技能训练合格证书》,同时与每学年的奖学金挂钩,不过关者一律停发奖学金。

3全体学生必须积极参加“三字一话”训练及其相关训练,不得无故迟到、旷课及从事与训练无关的事情。凡无故不参加训练,旷课达四节及以上者,每次相关考核均按不及格处理;旷课达到十节者,将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毕业资格。

4以开设限选课的形式在全校范围内开办语言艺术提高班,将选修课成绩与学分挂钩。通过开办提高班,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培养骨干,为各级各类语言文字竞赛培养优秀选手,为电台、电视台输送播音和主持人才,推动全校语言文字工作向深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

5继续把好“教育实习关”和“毕业分配关”。教育实习资格审查普通话和板书不过关者,实习成绩最高只能评为“中”,并不能评选“优秀实习生”。全体学生毕业时,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师范专业学生毕业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者,可申请办理《中学教师资格证》。学校将继续坚持毕业时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缓发毕业证书制度,待补测合格后再发放毕业证书。

6建立校园用语用字监督机制。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在课堂教学、办公、广播、各级各类会议以及校园内其他公共场合都必须使用普通话;

学校公务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如所有文件、出版物、名片以及各单位机构名称及印章用字等;

学校教育教学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如课堂教学板书(除古汉语等其它相关学科因教学需要外)、作业、试卷、实验报告等;

学校宣传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如各种标志牌、指示牌、招牌、告示、标语、海报、宣传橱窗、黑板报等,如对汉语文加注拼音,必须正确使用《汉语拼音方案》;

学校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制作信息技术产品、音像制品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通用语言文字;

学校语委办负责组织部分教师、干部和学生会推普部以及语委学生工作队成员不定期检查校园用语用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到单位及个人,及时曝光,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责令不改的与单位及个人的奖惩挂钩。

7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尤其是要以每年九月份第三周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为契机,继续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各种竞赛活动,如普通话艺术表演赛、演讲比赛、主持人大赛、普通话技能大赛、规范汉字竞赛等,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

8全体教师、干部在校园内的公共场合应带头坚持使用普通话,尤其与学生对话时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务处、学工部、语委办要统一协调,在校园内设立普通话监督岗,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各单位、各部门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以及普通话的整体水平作为评定该单位、该部门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依据;在评定先进个人时必须参考使用普通话的情况;在评定中级职称时,被评对象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相应等级。

9全体学生在校园内一切场合必须使用普通话。对于不能使用普通话的学生,综合测评扣分,评定奖学金要降等;对于不能使用普通话的学生干部,学工部门应坚决予以撤换;在学院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评优工作中,如“三好学生”、“模范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实习生”等,坚持执行普通话一票否决制。

10鼓励在语言文字工作方面有专长的教职工,积极从事语言文字方面的科学研究,以科研促教学,以教学促科研,将语言文字的教学与科研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1学校将不定期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评估,凡检查评估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成绩较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2006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