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06]4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加强文字应用的管理,推行汉字规范化,消除用字混乱现象,促进我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字遵循的原则:
(一)形体规范。依据是
(二)注音准确。依据是《汉语拼音方案》、《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
(三)格式、用法标准。
二、规范用字适用的范围:
(一)汉字
(二)汉语拼音
(三)各种外文
以上各项均包括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的使用。
三、本规定适用的场合:
(一)学校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校刊、校报、教材及学术著作等;
(二)各类会议的会标及各单位的告示、通知、海报等;
(三)各种黑板报及各种墙报、板报;
(四)教师的教案、板书(教学需要除外),学生试讲教案、实习教案及板书;
(五)学生的作业、试卷及各种实验报告;
(六)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制作信息技术产品、音像制品;
(七)其它公开展示的文字材料。
四、上述各种场合均不得使用不规范用字,其范围是:
(一)各种错字、别字;
(二)乱造的简化字;
(三)繁体字;
(四)异体字。
五、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姓氏中的异体字;
(二)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三)题词和招牌的手写字;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全校用字管理工作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负责:
(一)收集、整理有关用字规范;编制、编印用字规范材料,运用各种方式宣传、讲解用字规范标准。
(二)组织教师、干部和学生会推普部、学习部以及语委学生工作队成员不定期检查校园用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改正,对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责令不改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